******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正航木业胶合板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性质
项目(项目代码:2409-450923-04-01-676189)性质为新建,位于博白县亚山镇清湖村簸箕屋队大圆岭(东经109°56'24.141",北纬22°10'58.662")。
二、建设项目内容
博白县正航木业胶合板加工项目占地面积12亩,总建筑面积6860平方米。生产车间3间,其中:铺板车间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热压车间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砂光锯边车间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仓库3间,其中:半成品仓库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成品仓库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原材料仓库建筑1500平方米。锅炉房建筑160平方米,配套建设4t/h的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办公室及员工宿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年生产胶合板2.5万立方米。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3年设区市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4〕58号)中2023年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数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六项污染物全部达标,即博白县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则项目所在评价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评价水体白龙河1#、2#监测断面水质监测指标除2#监测断面的氨氮超标外,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要求,悬浮物仅了解背景值,表明该白龙河河段水质现状质量一般。
声环境:项目东面、南面、西面场界及声敏感点石板垌村昼间和夜间噪声监测值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项目北面场界(临G241公路)昼间和夜间噪声监测值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4a类标准要求,表明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良好。
生态环境:经现场踏勘,项目厂址为租赁已建成的厂房;周边多为工业企业、荒地、村庄等,项目所在区域主要植被为人工种植的绿化植被以及自然生长的低矮灌木杂草,评价区群落的外貌和结构比较简单,植被类型较少,由于受人类频繁活动,未见大型野生动物出没,多为适应人类生活的小型常见动物,如鸟类、鼠类、昆虫等,易受人类活动的干扰。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化遗产等特殊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不属于敏感区。
四、建设项目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项目。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项目租用现有厂房,项目生产线设备已经完成建设投入试生产,只需拆除现场已有1t/h的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安装4t/h的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安装并调试,预期耗时历时1个月,施工作业较少,主要影响为施工噪声及拆除的1t/h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拆除的锅炉委托废旧回收站运走,本次评价不对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析。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
①锅炉木柴燃料烟气经过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0m高烟囱(DA001)排放。
②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取在调胶水、涂胶、冷压、热压及贴面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产生的甲醛、VOCs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③锯边砂光工序粉尘采取在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产生的颗粒物至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④厨房油烟废气经抽油烟机收集净化处理后通过屋顶烟囱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
①锅炉废水、反冲洗废水、树脂再生废水等收集至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
②锅炉冷凝水循环回用。
③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浇灌。
(3)噪声防治措施: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墙体隔声和基础减振措施及距离的衰减后,项目东、南、西厂界噪声昼间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北厂界达到4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①成品切边工序产生的含胶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统一收集暂存于仓库,外卖给夹芯板生产企业破碎后用作夹层颗粒原料。
②砂光工序除尘器收集木粉尘作为锅炉的燃料。
③生物质燃烧后的灰烬及除尘器收集的烟尘用作周边果园农肥。
④废活性炭置换前预约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单位置换时当场运走处置。
⑤废胶桶、废机油、废油桶和废含油抹布等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的建设性质和规模均不在该指导目录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按(******委员会《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改革局备案,项目代码为2409-450923-04-01-676189,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资源局出具的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地块属于物流仓储用地,项目的建设不占用耕地或林地等其他用地。项目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
项目运营期污染物主要为废气、噪声、废水和固体废物,经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建设项目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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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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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限公司。 |
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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